各市、州、县林业局,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推进我省林业生态建设的一件大事。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天然林保护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研究把天保工程范围扩大到全国,争取把所有天然林都保护起来。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是依法加强我省天然林保护、推进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维护我省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巩固我省林业生态建设成果、全面提升森林质量的现实需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把条例贯彻实施好。
二、全面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
全面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是正确实施的前提。条例分总则、调查与规划、保护与修复、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四十六条。条例明确了天然林的定义,即:天然林包括天然起源的原生林、次生林及其林地。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和管理,同时规定本省天然林应当全部纳入保护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县级以上政府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等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天然林林权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管护责任。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天然林保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对保护天然林不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强天然林保护工作。
三、抓紧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重点工作
(一)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争取地方政府将天然林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规划,建立天然林保护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将天然林普查、保护管理、生态修复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提高天然林保护补助补偿标准。
(二)全面完成天然林资源状况普查,建立天然林资源库。各地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第五次森林资源普查的通知》(鄂政办电〔2017〕145号)要求,全面完成森林资源普查工作,掌握本行政区域天然林的数量、质量、结构和分布等情况,做到图、文、表一致,人、地、证相符,建立健全天然林资源分布地理信息系统和档案,并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天然林普查成果上报省林调院。在普查时,不得将天然林认定为人工林,不得将人工林认定为天然林,不得将天然有林地认定为无林地,不得将无林地认定为天然林地,为天然林应保尽保提供准确基础数据。
(三)建立天然林资源监测系统。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每年定期开展天然林资源调查,建立天然林监测体系和信息系统,设立监测样点,建立天然林数据库,监测天然林资源消长和生态变化情况,实现天然林资源档案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检查考核和约谈提供依据。
(四)组织编制全省天然林保护规划和市、县两级天然林保护实施方案。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规划,结合全省天然林资源普查情况,按照应保尽保、分级保护的原则,争取省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天然林保护规划。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天然林保护实施方案,确定保护范围和保护目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建立天然林保护林长制。提请省人民政府建立天然林保护林长制,督促各级林长按照林长制实施办法履行天然林保护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天然林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天然林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天然林保护林长制,建立天然林管护体系,完善管护制度,划分管护责任区,落实管护责任主体、管护责任和措施。
(六)加强天然林生态修复。各地要把天然林全部纳入保护范围(包括目前没有纳入国家天然林管护补助的天然林),做到应保尽保。要将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的宜林荒山、林中空地以及退化林地纳入生态修复范围,采取补植补造、人工点播、飞机撒播等措施,逐步进行生态修复,提升天然林质量。要严格遵循天然林形成规律,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的原则,加大封山育林力度,尽量减少人工干扰。对低产低效天然林实施改造,要以提升天然林生态功能为目的,严格确定改造对象,从严控制规模和范围,科学设计改造方式和强度,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程和政策要求。改造过程中要保持原有生态系统要素的完整性,保留原生植被,禁止全面伐除灌木,禁止烧山开垦和全垦整地造林,禁止任何形式的毁林开垦或毁林造林。一级天然林和国家一级公益林要严格保护,实行全面封禁、永久保护。对林业有害生物危害较重、依照国家规定确需对天然林实施以保护和促进修复为目的的森林抚育,要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假借森林抚育之名对天然林进行商业性采伐。在二级天然林保护范围内从事采集种子、采挖野生植物、开展游憩等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毁坏林木或者破坏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七)加强天然林地管理。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禁止在有林地上建设风力发电项目,禁止建设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破坏生物多样性和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设施,禁止倾倒石渣、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禁止违反国家规定采石、采矿、取土等。要严格控制征收、占用天然林林地。因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征收、占用的,要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按照国家和省公益林林地的征收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八)加强天然林保护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林保护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建设管护站点及管护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做好天然林保护工作。要加强现代科技的运用,充分利用无人机、视频监控、卫星等科技手段严密防控,全方位保护好天然林。要督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天然林所有权人或者承包经营权人按照规定建立护林组织或者配备护林员,优先聘用当地居民为护林员,在划定的天然林保护范围内开展日常巡护,报告并制止破坏天然林的行为。
(九)组织签订天然林保护区划落界协议书。县级人民政府要与天然林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天然林区划落界协议书,明确天然林保护范围、措施、权利和义务。
(十)组织签订天然林保护管护责任协议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签订管护责任协议书,明确天然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护范围、期限、措施和质量要求等,约定管护责任。
(十一)设置天然林保护界桩和标牌。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天然林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开展天然林区划落界,在天然林分布集中连片区域分界处设置界桩和标牌。标牌应标明天然林保护范围、管护要求、林长和管护人员、监督电话等内容。
(十二)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和考核督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和考核督查机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天然林保护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保护天然林不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强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三)依法打击破坏天然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林保护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及时发现破坏天然林资源的行为,建立健全联动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天然林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将毁坏天然林等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情况归集到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行联合惩戒。对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监督管理不力、有案不及时报告、案件查处不到位等造成天然林破坏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认真抓好条例宣传教育工作
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重点,各地要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机制,严格贯彻执行,务求取得实效。各级林业部门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信等渠道,围绕条例立法背景、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和贯彻实施情况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报道,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通过组织开展专家解读、集中宣讲、“法律六进”、专题培训、知识竞赛、制作展板、悬挂标语等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天然林保护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条例,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省林业厅将会同省相关部门加强对条例宣传贯彻落实的督导检查,适时对各地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认真总结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州、直管市林业局和神农架林区林管局的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19年11月底前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汇总后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
湖北省林业厅
2018年11月8日